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0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益路5号17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96153M。
法定代表人:李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郁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莉,广东荣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竹子林电话机楼三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43930。
法定代表人金克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鑫,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同意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3元(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14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567元(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283.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锦冰(兼)
书记员 胡珊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