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民终1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大道(永安达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B座、C座A座1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局照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公司向本院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经查,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出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后因该公司撤回起诉,一审终止了鉴定程序。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公司与全局照明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公司亦向本院申请鉴定涉案工程质量。该公司在一审针对全局照明公司提起的反诉申请过相关鉴定,虽其撤回起诉,但全局照明公司的反诉仍在继续审理,一审法院以***公司撤回起诉为由而终止该鉴定,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财
审 判 员 黄彬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珊
附:相关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