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大道(永安达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B座、C座A座1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海丰县,故认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但***并非涉案合同的签订方,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没有合同关系。***的住所地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辖法院应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东华成峰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主张亦系基于***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诉争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专属管辖权。***上诉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