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326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南湖机场内南湖沁康园********。
法定代表人:付友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葵,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葵违约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248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熊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葵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葵银行存款50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