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孝感中民三终字00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百仓储应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应城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汉宜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741947-2。
法定代表人张锦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学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汪燕,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调查、询问,代为提交并确认有关材料、物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代为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听证权等相关事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撤诉、调解、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利福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紫阳街机场内南湖沁康园16栋3单元11层110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000089844。
法定代表人付友才,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艳玲,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利福物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广场A栋2单元2401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3000165040。
法定代表人付友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邡,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百应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利福泰、武汉利福物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百应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学军、汪燕,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祁静梅、被上诉人武汉利福泰的委托代理人黄艳玲、被上诉人武汉利福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邹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肖建成
审 判 员 胡维文
代理审判员 彭 湃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祝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