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5540号
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友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葵,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与熊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利福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媛媛
书 记 员 刘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