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3民初955号
原告:**,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德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许娟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润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许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天润工程公司支付未结算工资16033元,失业保障金33000元。3.天润工程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月满岗无休8天工资2400元,餐费2500元(2019年12月—2020年4月)。4.天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每月4000元共计5个月。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领导面试时约定工资5000元,公司交社保,同时还补贴车费500元。并应当于2020年1月25号结算2019年12月工资,因疫情导致公司无法转账。2020年1月23日公司放假,本人在家隔离。领导用微信交待工作。4月8日公司复工,通知本人去长沙任职,本人不同意。公司领导建议本人写一份申请书,结算本人所有工资。因双方协商未成,故申请仲裁。因对仲裁不服,故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天润工程公司辩称,**于2019年12月入职本公司。2020年1月其向公司领导提出离职。因为疫情没有办理手续,到4月8日其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已经结算完毕工资,也有结算凭证。**本人是项目经理,每周有休息一天,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项目工资里面已经包括了餐补。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出有因。且**在1月以后所做的工作和公司无关,其是为其他公司在工作。综上,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天润工程公司处,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工资标准为4000元每月,每周工作六天,无考勤要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工作至2020年1月23日后居家隔离。2020年4月8日天润工程公司通知**复工并调动其至长沙市工作,**未同意调岗,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0月20日该委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20]9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不服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天润工程公司向**支付工资及报销款共计11378.5元。其中12月、1月工资3995元、2月、3月1225元、4月1-8日工资327元。
本院认为,**主张确认其与天润工程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天润工程公司认为**从1月就提出离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的时间是2020年4月8日。故对于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双方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主张天润工程公司支付未结算工资16033元,失业保障金33000元、满岗无休8天工资、餐费2500元等。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天润工程公司提供的工资结算清单,其已按约定足额支付12月、1月工资、按规定支付3月及4月1-8日工资。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2月14日正常上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20年2月的工资应当为2022.99元(4000元/月÷21.75天×11天)。天润工程公司2月工资仅支付1225元,对于差额797.99元应当予以支付。故对于**主张拖欠工资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797.99元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符合该法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对其张主失业保障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要求的满岗无休8天工资、餐费2500元等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无休及无休时间,亦无证据证实双方曾就餐费报销标准有明确约定,故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据此,天润工程公司应当于2020年1月1日起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由于2020年1月23日后企业全面停工停产且**居家隔离未实际提供劳动,若仍按4000元/月的工资水平计算有失公平,故对于二倍工资计算为7574.99元(4000元+2022.99元+1225元+32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月工资差额797.99元。
三、被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74.9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