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5115号
原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德威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受理。
原告诉请: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5年入职原告在长沙的分公司,任行政文员、分公司财务工作,2019年10月8日生产小孩,按国家规定回家休产假,假期应于2020年3月30日结束。但产假结束后被告并未立即返岗,直到4月上旬才到岗,4月23日,被告即向原告提出请假,请假时间从4月23日至4月30日,请假事由为回老家探亲。2020年5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公司财务总监发微信请假,请假事由为小孩生病住院,具体请假时长未明确,之后就未到公司上班。因被告一直未到岗,原告无奈于2020年7月2日下发了到岗通知书,要求被告到岗上班,但被告仍未到岗。被告社会保险一直在进行缴纳,直到2020年8月20日才停保,原告从未在被告哺乳期内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请假,且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拒不到岗上班,属自行离职,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予裁判。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86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武汉天润时代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28日予以受理。被告**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20)湘0105民初7329号。
本院认为,因两案系双方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而成讼,且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江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金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