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执监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住所地: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路**。
单位负责人陈凯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沅江市自来水公司,住,住所地: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秋辉,该公司经理。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沅江市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湘0991执144号],执行依据为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大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以该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沅江市,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亦在沅江市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令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指令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加有利于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大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赵友生
审判员 夏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