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851号
原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
委托代理人:李启磊、张呈呈,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洲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俐。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国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