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百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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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3民初183号



原告:温州百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9DX11T,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砖瓦村七间楼34号。




法定代表人:肖素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柱,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73759,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一期)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方舒。




原告温州百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温州百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百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系其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百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2227.5元,由温州百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崇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