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

乐清市亚捷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2民初3302号 原告:乐清市亚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金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5424296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路总部经济园(一期)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737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亚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乐清市亚捷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该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亚捷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3.50元,由原告乐清市亚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