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2民初3071号
原告:乐清市城南恒正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ATJC06L。
经营者:***,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04弄1号。
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路总部经济园(一期)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737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乐清市城南恒正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1176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裁定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1176元予以冻结。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款89176元及利息损失(以广告款89176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022年,原告与被告就广告设计、制作的安装、采购事宜签订了《采购合同》。原告如约履行完毕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开具了金额为85737元税票、2022年7月1日开具了金额为24489元税票、2022年12月16日开具了金额为60950元税票。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并没有依约如数偿付171176元广告款。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广告款121176元,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支付原告32000元,现尚欠款项89176元。
被告辩称,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申请费1126元。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广告工作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广告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款891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诉前保全申请费1126元,系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乐清市城南恒正广告设计工作室广告款891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3月20日起以89176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诉前保全申请费1126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