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3728号
原告:乐清市竭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CTQ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路总部经济园(一期)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737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竭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乐清市竭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清市竭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