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382执6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方X。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乐清劳人仲案【2023】72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浙0382执6273号,执行标的为66104.67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浙江XXX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