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3民初147号之二 原告: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36856303K,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新美洲村鹏程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73759,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路总部经济园(一期)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HA5CF3H,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镇江村1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系其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52元,减半收取35126元,由浙江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