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塘新区金益建筑机械租赁站、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382执521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金益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3层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H30A30L。 经营者:**,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七格社区8之22-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经济开发区正通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元***8幢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GN1TWX9。 经营者:**,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七格社区8之22-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路总部经济园(一期)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737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82诉前调确637、63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钱塘新区金益建筑机械租赁站、杭州经济开发区正通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浙0382执5210号,执行标的为3458822.26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