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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浙江坤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735号之二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
被告浙江坤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汤**,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浙江坤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7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572.5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
审判长晁敏
人民陪审员高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