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华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杭州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4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双塔村。******
法定代表人方坤磊,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省衢州市常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省衢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省衢州市常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省衢州市常山县。******
上诉人杭州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浙01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上诉人杭州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96元,但上诉人杭州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余*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