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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庆春汽车运输队与**、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庆春汽车运输队与**、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杭州庆春汽车运输队。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敏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
被告:杭州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坤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庆春汽车运输队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樊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