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华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远华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6408号
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153587XD,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远华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8041144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方坤磊。
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华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