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226号
原告:***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迎宾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嘉,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西南侧甲1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宸,男,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MEGACHINA HOLDINGS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250号北角城中心707室(RM 707
7/F FORTRESS TOWER 250 KING’S ROAD NORTH POINT HK)。
法定代表人:刘晋荣,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 235元,减半收取计116 617.5元,由***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智瑜
审 判 员 冀 东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邱治朝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