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升扬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初922号
原告:深圳市升扬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码91440300MA5GTM7T0D。
法定代表人:杨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钟烨,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昆。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朱东泽。
被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65003H。
法定代表人:陈书圣。
原告深圳市升扬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22)粤01破3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深圳市升扬聚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亿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本案破产企业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29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国生
审 判 员 王 珺
审 判 员 谭健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