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3229号
原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6500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59639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俣
书 记 员 刘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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