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4执2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城门街**(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535087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4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30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本院已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闽B×××××佳美牌轿车一辆、闽B×××××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闽B×××××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踪迹且本院亦无法知晓上述车辆的踪迹,故本院未能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
4、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何国立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