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2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城门街33号(兴业楼)1梯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535087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04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闽0304执25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科水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 二、本院(2020)闽0304执2575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