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小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枝区镇海街33号1梯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物价款及利息20375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78元、保全费162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0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60元(自2015年5月6日至5月30日,以后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13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