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0518号
申请执行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文。
委托代理人:叶雪怡,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南路中国现代制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祝家超。
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文新。
被执行人: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海滨。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9)粤1973民初10574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5月18日
三、执行内容:案款264840元、保证金38930元、诉讼费5856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
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827××××7966账户存款,冻结额度为314167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026账户存款,冻结额度为314167元,实际冻结40.9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止。上述财产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9)粤1973民初10574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未缴足出资额1000万元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2019)皖1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2020)皖13执恢1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0)皖13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徽商银行业务凭证回执(扣划)、(2020)皖13执恢13号结案通知书,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在(2020)皖13执恢13号案件中承担了未缴足出资额范围内的补偿清偿责任,本案不能重复受偿。本案应撤销对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973执105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健麟
审判员  翟柏成
审判员  李锦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