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发区信用代码13537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11353761。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
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五路9号信用代码449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6144977XX。
法定代表人:赵武松。
被执行人: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城区魏武大道南段东侧信用代码4187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34187504。
法定代表人:张来芽。
被执行人:赵武松,男,1944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周玉梅,女,1948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晓娟,女,1987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赵渝,男,1972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本院在执行××人××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86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名下网络银行、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网络银行内有零星存款,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账户内零星存款进行扣划。
3、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本院在该案诉讼时已保全,查封不动产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人要求暂不予以处置。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亳州亿都置业有限公司、赵武松、周玉梅、**、李晓娟、赵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302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执行助理梅辉
书记员傅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