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593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2: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新沟中心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贞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猛,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许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许祝村。
法定代表人:许进琴,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永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许祝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谢爱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