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天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强。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路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生效的(2019)黔0203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保定天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636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执行费8786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由被执行人六枝特区佳顺焦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30号前还5万元,并在2020年10月30日前还5万元,从2021年1月30日起每月还5万元,直到还清本案执行标的款为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加之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203民初274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