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302执保848号
申请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九运街镇五运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作出(2020)新2302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运街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343437.5元予以冻结。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请求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并已提交印证资料,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