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财保504号
申请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九运街镇五运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赵湘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运街支行808040012010100484281的银行存款34343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保单保函查询编码为TAGS2004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玖运景致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运街支行808040012010100484281的银行存款343437.5元。
案件申请费2237元,由申请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哈山江
书 记 员 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