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在法定时间2022年9月23日递交上诉状,但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给其送达后,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熙文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