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2945号
申请人: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44660-7,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1207-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