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武南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爱淼股权投资管理中心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25号
申请人:常州武南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LFXB5R。
法定代表人:沈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青,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市科教城18号美淼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3912071X。
法定代表人:沈敏。
被申请人:沈敏,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生,住常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生,住常州市。
申请人:常州爱淼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C座1层科技金融中心1-C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MF6RX9B。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敏。
申请人常州武南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敏、***、常州爱淼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武南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敏、***、常州爱淼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3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常州市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证函,愿为常州武南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及财产保全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武南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敏、***、常州爱淼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武南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