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2执73号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51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1516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