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执保2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彭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982执保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的账户存款和房产,现因办案需要,需对其账户进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和房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