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执保29号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区1号路。
法定代表人:彭欢,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价值420000元财产。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2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