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余江县天亨园殡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22民初1582号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欢。
被申请人:余江县天亨园殡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仲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江县天亨园殡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该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余江县天亨园殡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发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舒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