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98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1.98023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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