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1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98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982执1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维民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苏 峻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