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982民催1号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
法定代表人:彭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青(系公司员工),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6428,票面金额为7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 亮
审 判 员 周金文
审 判 员 李耀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凌峰
书 记 员 彭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