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120号
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飞,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2,0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2,0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