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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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5616号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元一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望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