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印,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松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福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22万元及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建鹏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