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5695号
原告:魏**,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镇青宁工业园(谢家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于仁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训勇,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圣法,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与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魏**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魏**负担。
审判员 密永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