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青宁工业园(谢家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训勇,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欣,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药山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宋丽,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熊少兵,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杨照友,男,195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熊少兵、杨照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131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杨化恕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