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党家庄镇兴利筑路工程处、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301号
申请人:济南市中党家***利筑路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邵而东村****。
经营者:王恩来,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镇青宁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中党家***利筑路工程处与被申请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中党家***利筑路工程处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市中党家***利筑路工程处于2021年1月29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9万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诺如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中党家***利筑路工程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59元,由申请人济南市中党家***利筑路工程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鹏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殷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