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源建设有限公司

南宫市新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乾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172号
原告南宫市新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乾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南宫市新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宫市新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
书记员  李扬